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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山东专升本考相关其他事项

[日期:2007-11-22] 来源:山东专升本考试信息网  作者:山东专升本考试信息网 [字体: ]

  (一)普通专升本学生的性质、培养目标、教学与培养等参照《方案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(二)被录取的普通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、准考证、专科毕业证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,办理入学手续。学校应在学生报到后3个月内,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,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,取得学籍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,学籍管理按照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执行。

  (三)普通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至3年。

  (四)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的课程,成绩合格,由学校按照《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》(教学[2002]15号)精神,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。

  (五)被录取普通专升本学生,其学费标准与普通本科相应专业学费标准相同。

  (六)坚持标准,严格程序,确保公平。在选拔考试工作中,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,以权谋私。选拔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、考生资格等要予以公布,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。对在选拔过程中徇私舞弊、违规操作的要严肃查处。有作弊行为者,一经发现,取消录取资格,已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,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
  (七)实行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是我省优化高等教育结构,深化高等教育改革,促进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,各高校要高度重视,周密组织,保证选拔工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确保选拔质量。各招生学校要根据学生在专科阶段的学习情况,按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,加强实践教学工作,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,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,达到培养复合型、应用型人才的目的。要不断完善办学条件,切实加强教学管理,积极探索普通专升本教育教学规律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促进我省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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